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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2015年05月13日 01:30  系统管理员    浏览:

物院审字〔2007〕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通用设备(办公家具和交通、电信通讯工具)、图书教材、未包含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建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的岗位职责和职务管理的分离控制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是否符合国家和财务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增减是否具有可行性论证,购置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公开招标、签定合同等程序,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建账、建卡登记,有无对固定资产进行效益考核、使用管理、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已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是否有效执行; 

四、固定资产账、卡是否做到及时建立和如实登记,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 

五、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在年度时限内进行报批清理,账务处理等; 

六、后勤、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建房屋是否及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有无移交、接交等手续,账务处理是否及时。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购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筑材料、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新购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招标及考察询标比质比价认定,是否按照招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相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新增固定资产是否经审计部门按照以上一至四款内容审计后,才进行账务处理与资产登记管理。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设备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2.报废设备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陈旧淘汰设备,是否属过时或丧失使用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 

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交到财务入账; 

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盈盘亏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5.对借固定资产报废为名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6.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责任人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者责任,并视其情节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财务账,设备、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无偿转让转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2.经批准无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所列项目,如:品名、数量、价值等应与实物和接收单位所列清单内容相符; 

3.对无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核算处理。 

第七条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预留残值和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和计算计提折旧数额是否合规、正确; 

三、固定资产作价收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固定资产产值率(固定资产总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年固定资产平均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情况,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产进行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结构变化,以此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情况。 

第九条财务处及院内各相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定期(至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清理、结转结存等进行处理,并填报固定资产盘点表送审计部门备审。

第十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值,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必须做到合法、合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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