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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12日 17:45  基建办    浏览:

 

北京物资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各项工程顺利完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办指派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项目的现场协调人,负责工程的协调与现场管理工作。

 

二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文明施工条款。

 

第四条 施工单位一律挂牌施工,示意牌悬挂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醒目位置。示意牌注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单位全称及负责人等内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工程地域实际状况,经学校批准,划定施工场地范围,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临时围墙或围挡,并做到及时修补损坏部位,保证围挡干净整齐。

 

第六条 在划定地点范围内堆放材料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如在划定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施工作业、堆放材料和其他杂物,应予罚款,同时基建办有权另行安排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束时保证做到工完场清。

 

第七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并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不得随便抛弃垃圾,施工区、生活区等处应经常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施工区严禁吸烟。认真管理施工场地内的所有道路,必须保证施工场内主干道畅通、整洁,保证场外校园道路清洁。

 

第八条 建筑施工场地范围内树木、花、草等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迁移的,应事先向学校后勤管理处通报,由后勤管理处安排迁移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价赔偿。

 

第九条 施工前必须事先查明在施工区域是否有地下管线、空中网线等设施,如有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通报,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处理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价赔偿。对学校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施工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出入手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的车速不得超过 15公里 /小时。驾驶员要谨慎驾驶,严防车祸发生。施工材料等外运出学校大门,必须经基建办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环保意识,控制噪音污染,将对校园正常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 安全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基建办组织施工企业与保卫处签署安全施工协议书后,方可开始施工。对违犯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者,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内容、制度、措施和记录等资料。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闲人进入和逗留。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甲方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戴好安全帽。未经许可,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和监理单位负责安全消防监督。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组织有力。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脚手架、井字架、塔吊的搭设、安全网的架设,施工用电线路、电气开关等布设以及洞口、沿边的防护设置等)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学校和监理单位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为防止杂物从高空坠落,在楼梯踏步、平台临边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杆或防护篱笆。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和堆放建材。施工现场水源、电源、火源应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使用。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严禁乱拉电线和自接灯。学校和监理单位必须重点加强安全事故易发部位的督查,切实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预防高空坠落、预防物体击伤、预防机械伤害、预防触电事故、预防坍塌事故等方面的措施,发现隐患及时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发地点,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基建办领导报告。基建办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立即向校领导报告情况。

 

四 监理、施工单位在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在业主方指定地点办公,办公范围及设施由业主确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私搭乱建,任意扩大范围,改变使用性质,如有违反应拆除回复原貌,业主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施工单位在进校后要接受学校内有关行政单位管理,签订消防、交通、安全、保卫等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监理、施工单位所辖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编人员,劳动人员的行政管理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理、施工单位在完成本建设工程后三个月内将临建拆除,现场回复原貌。

 

第二十三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文明施工保证校园环境的宁静整洁,符合环保施工(降尘、降噪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严把安全生产关,杜绝不安全因素,对有偿使用学校水、电等资源及时交费。

 

第二十五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业主方权利及合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工。

 

五 施工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场施工人员到校七日内,施工单位应统一持施工人员身份证和务工证,到校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现场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治安管理。如有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与基建办和保卫处联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每天施工完毕后的管理,不得随意到教学区、生活区和学生宿舍区闲逛,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任何与学校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离校者,须凭基建办证明方可放行。

 

第三十条 禁止爬墙翻门出入学校。严禁赌博、聚众斗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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