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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
2015年05月15日 01:33  系统管理员    浏览:

 

物院审字〔20076

 

一、审计的目的、范围、程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财[2000]16号)和北京市教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范围。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信息网络等),无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在5万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修缮工程均须进行审计。

 

第三条审核备案。凡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部门书面报审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项目地点、建设工程内容说明、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建设工程资金渠道等。

 

第四条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基建工程项目结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修缮工程项目结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上(30万元),可以由审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意见并要求进行更正。

 

第五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学校财务处凭此报告(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结算手续。

 

二、建设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所做的工作

 

第六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开工前,落实建设工程资金,其来源要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管理部门要按预算批准建设工程的金额执行,不能超计划施工和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进度保证制度、建设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严格控制现场签字。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和真实性全面负责;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解决在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收集建设工程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新建建设工程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办理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及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 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二)结算书中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三)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质量是否属实、正确;

 

(四)结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五)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六)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相关资料是否合理;

 

(七)对原方案进行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九条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正确。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建设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三)项目招标书、承包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设备、主要材料采购资料、合同、清单资料、特殊材料(设备)及价差较大的器材价格清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施工单位的各种证件等;

 

(四)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结算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和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及其配套的相关文件等;

 

(六)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报送审计部门的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将各项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计部门审计,并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若有审减金额,在一年内有两个建设工程项目审减金额超过10%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金额超过20%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继续在我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资格。

 

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计控制、审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更新知识和掌握新的审计方法。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审计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

 

三、审计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掌握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北京物资学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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