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类物资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程序,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的采购行为,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项目和超过一定金额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三条采购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学校与供应商的全称。
(二)标的,即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
(三)数量。
(四)质量标准。
(五)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事项。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统一采用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制式。
第五条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内容,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对实质内容只可作正偏离,不可作负偏离的改变。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和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非政府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单位负责人在报批件上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骑缝章,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最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在合同原件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七条非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单位负责人在报批件上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骑缝章后,上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在合同原件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八条物资采购合同校内留存至少一式三份,报批件和一份合同原件由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项目单位和财务处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物资采购合同不得使用部门印章,加盖部门印章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是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部门,也是合同执行的监督部门,纪监审办公室是合同执行的审计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是合同的执行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等进行认真的清点、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依据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办法,擅自与校外签订采购合同。如果违规签订合同,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