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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15日 01:40  系统管理员    浏览:

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优化投资效益。 

第二条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采购内容实行归口管理制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的基本经费、项目经费,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采购物资设备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对全校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采购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立项工作。 

(三)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协议采购和项目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五)负责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及办理审签手续。 

(六)督促供货方按期履行供货合同及售后服务,督促使用部门组织好验收工作。 

(七)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采购任务。 

第六条对于基础设施修缮改造、改建、扩建等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立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采购过程、采购内容、采购流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针对不同的采购内容,学校各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类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文体设备等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家具、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通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整合各部门的需求,确定技术要求,并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二)图书馆图书资料的采购,由图书馆提出购置计划和采购图书目录,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确定图书供应商,确定图书供应商之后,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具体的图书采购工作。 

(三)消防安全技术设备由保卫处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四)高值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信息办等职能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五)基础设施修缮改造、新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由基建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物资采购方式 

第八条学校物资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九条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内通用类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教学设备等,批量或单价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包括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 

第十条学校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按金额不同,采取以下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在校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纪监审办公室三方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四)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已公开招标但无供应商投标或投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标的。 

(二)由于技术复杂等原因,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所需时间限制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所采购的物资设备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采购活动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已公开招标但无供应商投标或只能从一家供应商采购的。 

(二)为保证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兼容性,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采购的。 

(三)因特别急需不能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四)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如遇特殊需求,不能采取上述规定决定采购方式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物资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物资采购项目,采购内容要与预算批复的内容一致,严禁超预算立项,严禁更改、调整采购内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变更申请未批准前,不准擅自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在10日内向资产管理处递交采购需求,资产管理处在市财政专网上进行采购立项,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开招标采购事宜。 

(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在10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购置进口产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如有问题及时沟通学校,资产管理处通知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对经过论证、修改后的技术参数由项目单位盖章签字确认。 

(四)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示期20天。 

(五)根据项目评审的需要,资产管理处选派专业管理人员到评标现场向项目评标专家介绍情况。项目评标专家全部由代理机构从财政局专家库或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项目单位不参与评标过程。 

(六)招标结果报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加盖学校公章确认。 

(七)如发生废标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中标信息,公示7天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项目单位对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确认,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学校印章。 

(九)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资料档案,由项目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分别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程序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限额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实行协议采购;采购规定限额以上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二)项目单位根据需求,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协议采购申请表》上报资产管理处,采购货物的类别、规格、型号、单价和数量,必须符合项目预算批复内容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规定。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协议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协议采购定点供应商,并代表学校与定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学校印章。 

(四)会议定点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选择会议定点供应商,直接与供应商联系办理会议事项,会议结束后供应商从财政专网打印会议结算单一式二份,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会议定点采购标准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校内采购程序 

(一)物资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二)物资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纪监审办公室组成采购小组,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物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资产管理处在校内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委托招标公司进行代理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 

办理程序如下: 

1.项目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提交采购货物明细及技术参数,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资产管理处负责在校园网或专业采购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 

2.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使用单位和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3.校内采购结果经采购小组签字确认后,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 

4.校内采购材料由项目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分别存档、保管,以备检查。 

5.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四)物资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采购,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参加技术培训的,必须在签约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事项。 

第二十一条如遇特殊需求,不能采取上述规定采购程序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物资采购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等。 

第二十三条一般的物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指定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和纪监审人员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工作在到货20天内完成,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逐一核定技术指标、签署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经验收发现问题,如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等,验收小组应提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向供货厂商交涉,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由项目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分别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验收工作要保留完整的档案,验收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记录。其中,项目单位要建立下列档案: 

(一)申请购置的批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货物接收单及清点记录、表观检查记录、图片、产品说明书等随设备到达的全部资料。 

(二)验收日记和技术验收报告,并附全套证明技术指标过关的原始记录。 

(三)商检、索赔过程中的文书资料。 

(四)验收工作的最终报告和正式签署的其他验收文件。正式验收报告及复印件,应同时分送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第六章 采购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可提前支付。在货到验收之后,才可以支付全额货款。 

第二十七条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质量保证的,要扣留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全额支付,质保金事项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二十八条支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按照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物资采购纪律 

第二十九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会议决定、择优选购”。 

第三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重视和支持物资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物资采购工作,对违规、违纪采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遵守采购纪律。任何人不得收受和索取贿赂或借采购之机谋取私利。对擅自向投标单位透漏招标信息的,接受投标单位宴请、收取投标单位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好处的,在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应对物资采购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纪监审应指派人员参与物资采购工作的开标、评标及定标等环节,确保采购工作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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