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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5月15日 01:41  系统管理员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设备安装和大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第三条 凡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规定限额(即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纳入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管理,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凡低于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未纳入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管理,不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可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投标管理。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招标范围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三)建设工程相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规定金额以下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会同需求部门和纪监审办公室集体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供应商并按程序签订工程(采购)合同。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供应商并按程序签订工程(采购)合同,同时,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活动的规范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保证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教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由学校进行的项目招投标领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的文件、要求和规定。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查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确定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六)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评标结果,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作为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基建办公室。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招投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二)负责制定、审查、报批各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 

(三)负责学校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抽取,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四)负责学校招标项目的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将学校招标工作资料和文档及时整理存档。 

(六)接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投标项目的检查。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法人授权的有关单位。

第十条 采用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工作可以由招标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可根据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等具体情况,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也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合理的条件下,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选用。 

第十一条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校内建设、采购中信誉较差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十三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内容比较复杂工程项目,而且学校不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应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评标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学校派2人参加评标,参加评标人为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基建办公室负责人,纪监审办公室派人到场监督。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具体人数可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涉及面和项目投资大小而定。

重要项目的招标,应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由招标办公室在纪监审办公室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招标前半天内通知本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可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十八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招标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定标后,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的投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请原评标委员会或召集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公室备案。重要的变更要报请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发出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廉政告知书》,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邀请纪监审办公室参加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工作小组要将实施情况报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凡未按合同执行的,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或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学校按规定派人参加评标。参加评标人为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或基建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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