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学校各部门履行职能,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界定、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二)单价未达到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
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同系列的功能配套物资。
(三)土地、房屋、构筑物。
(四)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应用软件及系统软件。
(五)文物及陈列品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各部门创收经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不动资产:指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教学试验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专用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一般设备:指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用设备、家具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性物资和礼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部门资料室、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等购置的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高值图书或音像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实物账务管理;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账务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处、室)二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确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及实物处置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并按预算批复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组织实施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内各部门须确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校内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规定办理采购、验收、报销等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对本部门下属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将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事项及情况说明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并落实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六)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变动时,资产的清理、交接与收缴等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办法、上级政策法规、指导方针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分类归口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工作由职能部门按分类归口的原则组织实施管理
(一)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植物等不动资产的购置由后勤管理处或基建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二)各类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文体设备等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上报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安排采购;家具、计算机、打印机等一般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整合各部门的需求和确定技术要求,并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三)图书馆图书资料的采购,由图书馆提出购置计划和采购图书目录,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确定图书供应商,确定图书供应商之后,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具体的图书采购工作。
(四)消防安全技术设备由保卫处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五)高值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和技术要求,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信息办等职能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按照验收程序分工负责验收工作,并严格执行验收的相关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部门要列出清单并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入账及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房屋及构筑物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入库和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在完成购置工作后,须将立项报告、招(评)标文件及相关重要批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会议纪要、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汇编成册,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入账后不得随意变动: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包括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造、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记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购置完全价值入账,没有相关依据的,进行估价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房屋构筑物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进口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分年度安排,有计划地进行,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列入年度预算。
(一)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具体项目归口如下: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维修、装潢由后勤处与基建办公室牵头负责。
2.水、电、暖设备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
3.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维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
4.自负盈亏单位设备维修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二)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维修,使用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事项。未经批准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本部门自行解决,学校维修经费不予承担。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财务处负责建立全校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按资产类别设立明细分类账目;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类账、分户账和卡片,同时牵头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的相关工作。各部门负责登录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型号、规格、购进日期、使用单位、责任人、管理人等相关信息。各部门及其所属科室要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科研、实验室设备还应建立使用记录,以便及时监控、统计其使用保管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对账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一)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每月对账一次,对于账账不符的资产要分析原因,及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各部门每半年应进行固定资产自行盘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作相应处理。
(三)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台账可随时核对。
(四)学校每二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盘点结果出现盘盈、盘亏的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每个部门对所管理和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记录要清楚完整,对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个人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应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应在本部门内办理交接手续或变更借用手续。
任何人在调离前,必须将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移交给本部门,由本部门做相应的资产管理数据调整并出具固定资产已交清的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资产管理员出具虚假报告造成资产流失的,由本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前,必须把所占用的办公室及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移交给所在部门。
第二十条对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单价(或无法分解使用的成套设备总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使用记录,加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借给校外人员或单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本部门批准后上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出借还要由资产管理处上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出借固定资产必须以学校名义与承借方签订借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毒、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期进行论证,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取得的收入,统一上交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因购置、调拨、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地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不符的。
(二)成套设备、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须减少该部分价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三)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之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经批准出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使用费(租赁费),不减少资产原值。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一)使用年久,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度限定标准,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四)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五)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六)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七)功能淘汰、使用成本过高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报废审批权限
(一)根据京教财〔2010〕34号文件规定,车辆、土地、房屋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学校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学校报经市教委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单位价值在2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报废处理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出报废申请,交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在收到报废申请后,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三)固定资产实物报废,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纪监审共同组成报废资产处置小组,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清理,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需要“进场交易”或由财政局指定机构回收的固定资产报废,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同时办理已处置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车辆处置要有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等文件。固定资产处置的论证和报批手续要作为记账依据。
(五)调出、变卖、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六)报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或由定点回收单位直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及时上报。
(一)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统计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编制全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与财务处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应对有关的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八章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或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校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人员,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处罚。
(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无法修复的,按以下比例予以处罚:
1.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值的20%处罚。
2.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其中的1000元按原值的20%处罚,剩余部分按原值的10%处罚。
3.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除按上述两款处罚外,10000元以上部分按原值的5%处罚。
(二)损坏的设施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处罚;修复后造成性能下降的,酌情增加处罚。
(三)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必须及时到保卫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调查,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如果在1个月内找不回的,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是损坏处罚金额的2倍。
(四)因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的,按原价处罚;私自使用或外借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或查出,要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使得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在事后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在经济上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