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项目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事业单位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以下简称“项目”)包括:由北京市财政专项拨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形成的项目。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学校办学条件直接相关或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校内各部门向财政申报各类专项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项经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部门完成教学、科研事业规划及发展目标的重要补充。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项目的申报、实施及绩效考评。
第四条项目安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突出重点、保证急需、提高效率”的原则。项目立项应符合北京市教委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投入方向,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体现学校当年的工作重点,并与各学院、各学科、各专业发展方向以及学校建设目标相一致。
第五条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终止、变更、撤销,必须按照项目原批准程序报批。随意变更项目计划将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按项目类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等;项目直接管理部门为项目所在的各院(部)、部、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执行者和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立项和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学校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项目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首先由各部门提出备选项目,依据我校项目库管理的相关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论证。通过审核论证的备选项目进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
第九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项目建设部门研究制定3年期的项目建设规划,并根据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及环境变化对项目库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财经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对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的项目库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学校的财力及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额度,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备选项目中确定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及项目预算金额。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库中被列入申报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在财务处下达的项目经费额度内编制项目预算,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评审合格后的项目由财务处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教委。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数据经财政专网上报市教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文本数据的网上录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财务处负责复审。
第十五条项目的财政评审。申报的项目要接受财政评审部门组织的专项评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内专项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评审部门要求的项目预算明细单和支撑材料,并接受评审部门的询问。归口管理部门在此之前要对项目评审支撑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教委。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处将预算批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财务处按相关预算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和核算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直接管理部门按项目计划进度和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项目批复的预算口径一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数,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数范围。若有超范围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未经许可自行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财务处对下达的项目进行编号,核发项目经费报销单。项目实施单位凭报销单进行项目的经费报销。领取支票和报销时必须在凭单上注明项目全称和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一项支出进行记录,如有疑问及时与财务处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的政府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据财政局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项目执行涉及资产购置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修缮类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应于年终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财务处,并说明理由,经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签批后,由财务处备案。专项项目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局相关管理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予以收回。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报告。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内容、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如实总结,形成书面结题报告,并归集相关的结题材料。项目直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归口管理部门收到结题报告后,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对结题报告合格的项目,须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正式验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改进。项目验收资料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存档,以备上级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项目抽查考评。学校从归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校内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成立绩效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向校财经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六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的职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单独核算,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项目申报书的汇总,组织对外申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负责组织校内项目抽查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依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确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专项的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受理基层单位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建立本部门归口负责的项目储备库。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所辖项目的绩效考评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直接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依据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投资规划申报本部门项目。
(二)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负责审核项目的支出明细。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所辖专项的结题工作,审核结题报告。
(五)负责配合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明细单和项目完成后的支出明细。
(二)负责向财政局评审部门提供相关的评审资料。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证专项经费按照财政局批准的用途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挤占、挪用。
(四)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文本所报时间和财政进度要求,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时间。
(五)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结题,要有书面的总结报告。
(六)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负责。
(七)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