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支出,规范学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加快流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履约要求,确保经费支付控制在资金预算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市发展改革委的经费拨款、教育事业费中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经费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工程前期手续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地质勘察费、工程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工程施工费等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基建项目经费在支付前必须具备相应的协议书、合同书,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付款,需要对经费用途计划进行调整时,要逐级上报,待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监理月报,结合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施工合同款的85%。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进度,填报《北京物资学院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单》,并根据情况需要附合同、工程量进度报告、监理认定单、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检验证书、变更洽商审批单、现场签证单、审计报告等附件,项目经理签字并盖公司章;
(二)监理公司对工程已完工部分的质量、工程量、报价等进行认证并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公司章;
(三)跟踪审计室依据审计结果签署意见;
(四)项目现场甲方代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基建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主管校领导审批。
逐级审核批准后,依据学校经费支出相关规定,报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及校长审批,通过后报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结算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基本建设改造类项目经费的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