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过北京市发改委正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基本建设经费来源于上级拨入的基本建设经费和经过市发改委批准列入基建计划的学校自筹经费。
第三条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付,应具备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开工证等合法手续。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签订建设合同后方可支付资金。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工程进度确认、基建办公室主任同意、校领导批示付款的手续。
第五条基建工程款的支付需附有“工程价款结算单”。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有工程监理方签署的工程进度意见。设备购置项目应提供购货合同。
第六条财务处付款时,应认真审核合同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校领导的签字批示、票据是否合法,财务人员在确认上述手续审查合格后,按核准金额付款。
第七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原则上严格按照预概算的批复执行,不得变更,如遇特殊问题必须变更的,应由基建处提出书面报告,变更项目在发改委批复金额范围内的报请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变更项目超出发改委批复金额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同意后,按项目原批复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获正式批复后办理相关洽商合同手续并实施变更项目。
第九条基建工程均应通过北京市评审中心的审计。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概算的80%;审计结束后,持批复的工程结算书,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尚未经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发生的财务垫付支出,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与事业经费账户发生的往来项目,应及时对账清算。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基建处应做好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转移的相关手续,要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