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小额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小额修缮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维修成本、保证维修质量,促进校园环境提升,保障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依据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修缮项目是对学校建筑物或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小规模改造、修缮、装修,以及改善教学、科研、校园生活条件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办公室是学校小额修缮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小额修缮项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小额修缮项目立项、现场踏勘、图纸设计、施工方案制定、项目概算编制、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办理。
第二章 小额修缮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基建办公室下设小额修缮中心,根据各使用单位(部门)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小额修缮项目立项。立项依据主要来源:
(一) 基建办公室小额修缮中心巡查人员对学校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需要维修的基础设施,由小额修缮中心提出修缮申请。
(二) 学校各院、部、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基础设施实际使用情况及日常维护需要,由各单位填报«北京物资学院小额修缮需求申请表»,向基建办公室提出修缮申请。
(三) 如遇应急抢修任务,由小额修缮中心请示基建办公室和学校分管工作副校长后组织抢修,后补办报批手续。
第三章 小额修缮项目的论证
第五条 基建办公室小额修缮中心根据小额修缮立项计划,及时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一,对拟立项的小额修缮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提出修缮项目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维修方案、项目概算(包括材料价格、品牌等)以及计划工期等。
第四章 小额修缮项目立项审批
第六条 小额修缮项目经论证后,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小额修缮中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做好项目的维修准备。
第七条 小额修缮改造项目按以下资金额度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一)单项项目概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单项项目概算在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以下的小额修缮项目由基建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
(三) 单项项目概算在20万元(含)以上,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纳入小额修缮项目范畴考虑。
第五章 小额修缮项目施工队伍确定
第八条 基建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运行情况及专业合理分布提出小额修缮备选队伍构成,由资产管理处通过遴选的方式建立小额修缮项目施工单位库。小额修缮项目立项后,小额修缮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从遴选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几家技术过硬、专业对口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
第六章 小额修缮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九条 基建办公室小额修缮中心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小额修缮中心要严格执行小额修缮项目的施工方案,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一条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经费使用,节约维修成本。施工费用原则上不得突破申报额度。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章 小额修缮项目的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十三条 小额修缮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组织使用方、施工方进行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工程结算。基建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审计、财务制度办理结算手续。财务处依据小额修缮项目合同、付款申请单、结算报告、发票等相关材料予以付款。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办公室做好小额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归纳整理、移交、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加强小额修缮项目管理及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基建办公室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的需求;加强施工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施工管理能力,确保小额修缮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